最近看到不少最高檢在發布會的說明

婚前同居可認定為屬于家庭成員。




出臺這個相關規定肯定是為了保證廣大女性的合法權益,對受害者有著更合理的保護。

一石激起千層浪,有不少網友就在疑問,婚前同居能認定為家庭成員,那么婚前同居之后分手,是否可以“分割財產”?

答案顯然是異想天開。

我們要明白,認定家庭成員的目的,是法律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,但并不是承認這種關系是屬于“事實婚姻”。

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,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這里的婚姻關系指的就是事實婚姻。

既然不是事實婚姻,那就不存在“分割財產”的可能啦。